广州大学十三行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3-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州大学十三行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中心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中心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考核中心成员的学术水平,鉴定相关的学术成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尊重。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9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学术委员中,校外专家4人,校内专家3人。校外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中心讨论提名,并经中心研究人员多数通过,再予聘请。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期研究发展规划;

3、评审与确定研究课题(包括由研究人员主动提出和申请的课题与其他开放性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负责中心及相关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对重大问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密切监督;

6、对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实行遴选、确认;

7、对中心研究人员(含课题组长)的成果进行考核,决定其去留与奖惩;

8、对中心研究人员职称的晋升提出意见,在不超过学校下达的晋升名额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

9、决定由中心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的议题及召开事宜;

10、决定以中心名义申报课题与评奖;

11、确定中心学术骨干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出访、讲学、合作研究,并予以资助;

12、决定中心对国外、境外专家的聘请和国外、境外进修人员的接受;

13、确定中心与国外及海外的合作科研项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讨论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获多数票的议案即为通过。

第六条  由两位学术委员会委员负责中心日常中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及仪器设备选购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3人。凡年满70周岁的委员,任期届满时一般不再担任新一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身体原因、出国一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免去其委员职务,并按民主程序进行填补,报学校校长审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学术造诣深厚、德高望重、且有较强组织能力的校外专家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若有重大事项须讨论时,可由主任委员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或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全体委员交换意见后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讨论、论证,在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后,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既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举手方式表决。一般问题需得到与会委员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重大事项必须得到与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广州大学十三行研究中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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